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妨│有三││苗│3│苗│││苗││││害│期月││栗│4│栗│9││栗│9│││婚│徒│3│地│偵7│地│易8│9│地│易8│││姻│刑││檢│1│院│3││院│3││││││署││││││││├──┼──┼────┼──┼─────┼─┼───┼────┼─┼───┼────┤│偽│有一││苗││臺│2││最││││造│期年││栗│偵34│中│上2││高│台7│││文│徒二│61│地│緝11│高│5│9│法│6│7││書│刑月││檢││分│訴1││院│上4││││││署││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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