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九九號
上訴人凱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秀 被上訴人盛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雪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八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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