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邱明政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件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係與案外人乙○○當場交易毒品時為警方查獲,其犯嫌確實重大,是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柯盛益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