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六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悅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