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三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甲○○被告庚○○被告戊○○?
被告丁○○被告丙○○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己○○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之訴訟,原告據以主張之證據即借據等文件是否真正,訴外人陳德水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被告乙○○所提起之自訴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就本案所牽涉之部分業已審定,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七號案件判決一份可稽,原告並具狀請求繼續審理。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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