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二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分別以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七號判決判處被告乙○○有期徒刑七月;九十三年度交易緝字第四號判決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在案。然因被告乙○○業與原告達成和解,經原告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撤回其對被告乙○○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外(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緝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第十一頁);另就被告甲○○部分,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