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二七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七三二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依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七三二號假扣押民事裁定(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六九四號執行事件),扣押聲請人存於倍際證券高雄分公司、富邦證券岡山分公司之股票,然迄未見相對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起訴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並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