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邱秀枝 │第一商業銀行灣│0一八六三三│貳萬柒仟壹佰零陸│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QB四一四一七四│││││內分行││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