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查本件聲請人訴請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應徵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三千元,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明細,查悉聲請人名下既無薪資所得,亦無其他存款或動產、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卷第十七頁),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乙節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賴文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不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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