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五О一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叁佰貳拾貳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
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進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