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八七七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及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書記官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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