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小字第997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江怡蘭
被 告 徐翊芸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小字第99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6月29日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
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耀平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廖敏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參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