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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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河平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三、提出被告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及應繼分比例。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五、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黃河平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系爭土地之現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
黃河平之應繼分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上開計算結果,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扣除
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