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興山 慈惠堂
法定代理人  李金燦
訴訟代理人  薛阿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素蘭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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