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84號
原   告  吳文憲
被   告  黃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惠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