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84號
原 告 吳文憲
被 告 黃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惠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84號
原 告 吳文憲
被 告 黃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