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送達代收人 張嘉誠
被 告 尤樂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
行)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又萬泰銀
行業將前揭對被告之債權於民國95年12月26日讓與原告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款通知書、債權
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