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八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肆拾元,折合新臺幣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