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87號上訴人 方玟淇 (原名 方紫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江傳嫻 、 陳乃賢 、 干小瑜 、 謝長融 、林美足、 王錫欽 、 王許昭儀 、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王建次 、沈周彩蓮、 邱國展 、 邱永堂 、 邱莉婷 、 張群佩 、 張群宜 、 張書瑋 、 鄭潔思 、佳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