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87號上訴人 方玟淇 (原名 方紫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江傳嫻陳乃賢干小瑜謝長融 、林美足、 王錫欽王許昭儀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王建次 、沈周彩蓮、 邱國展邱永堂邱莉婷張群佩張群宜張書瑋鄭潔思佳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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