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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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仁被告農玉初被告鍾隆輝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 謝甸閩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 律師
林修弘 律師被告 曾博群 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 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晃奇 律師被告 游瑞益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蔡家瑜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