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81號原告 游雅惠 兼訴訟代理人 陳靜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宇倢 律師被告 蕭錫榮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 律師複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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