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OXUANTHANH(中文姓名:胡春青)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HOXUANTHANH(中文姓名:胡春青)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HOXUANTHANH(中文姓名:胡春青)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938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本院依證人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越南籍人士,並為逃逸外勞,在我國並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本案扣案遭竊森林主產物數量非少,危害社會治安重大,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裁定自民國105年4月8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05年6月30日訊問被告後,被告仍否認犯行,惟依證人之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等證據,確足認被告涉犯違反森林法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非我國人士,在我國為逃逸之外籍勞工,並無固定住居所,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畫面詳細內容影本1紙在卷可稽,顯見其確有逃亡之虞,且尚難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又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涉及大量貴重木材之竊盜,犯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此羈押程序亦合於比例原則。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要件,應自105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丁婉容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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