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俊宏 代理人 湯偉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蔡欣玲 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0-0000000)。
三、 陳明 聲請人及其配偶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四、陳明聲請人配偶蔡欣玲現今之工作狀況?有無負擔每月家庭生活開銷及未成年子女 蔡延承 之扶養費?若有,其每月分擔之金額為多少。
五、陳明聲請人於103年間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