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0號原告 徐惠霞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
莊家亨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被告苗栗縣造橋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純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用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6,76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約116.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5,900元=686,76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其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6,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