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原告祭祀公業 周明珠 法定代理人 周重安
周榮福 周承俊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 律師
張梅音 律師被告 鄭松雄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複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被告 周科文
鄭文雄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被告 沈祺舜
沈祺發 沈祺鈞 沈祺雄 周承俊 胡家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張志全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