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大偉選任辯護人林國泰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原定106年1月24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6年2月20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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