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7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7號原告 朱佑正 被告新竹市警察局代表人 陳耀南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瑋
李安妮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11月1日下午2時3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