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來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ALLSTAR滿天星水果台」壹台(含電子IC板壹塊)、開分鑰匙壹支及退幣盒鑰匙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內所載『電子遊戲機具』應更正記載為『電子遊戲機具「ALLSTAR滿天星水果台」』外,餘均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來春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105年度偵緝字第215號)確定等情,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案內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ALLSTAR滿天星水果台」1台(含電子IC板1塊)、開分鑰匙1支及退幣盒鑰匙
1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4頁反面),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