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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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預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306號原告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何淑媛 律師被告振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 範宇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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