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5號證人甲○○上列證人因被告乙○○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科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理被告乙○○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傳喚證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5日下午3時10分至本院到庭作證,而審理傳票業已於95年9月14日由證人甲○○之妻 林銀花 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證人 戴清文 無正當理由,未於前開本院指定之期日到庭,爰依首揭規定,裁處證人罰鍰15,000元,以玆警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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