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222號原告乙○○被告甲○○99/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3年10月29日結婚,婚後被告雖有依約於94年01月18日入境台灣地區,然因原告中風需被告協助看護,其竟於同年03月31日出境,未履行夫妻之同居之義務,且表明不願再入境與原告共同生活,爰依法請求判決兩造離婚云云。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然查兩造婚姻關係已經離婚而消滅,此有原告個人基本資料表附卷可憑。兩造既於庭外協議離婚並完成離婚登記,原告之起訴目的已達,即無訴訟上判決離婚之必要。是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