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李柏祿 被告 莊長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4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嘉義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蘇姵文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邱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