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 呂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被告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齊 訴訟代理人 林瑞堂 訴訟代理人 黃雪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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