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世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67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世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被告楊世鈺之前科補充、更正為:楊世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7年度彰簡字第204號、97年度彰簡字第285號、97年度易字第81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4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36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32號、97年度易字第183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均經送監執行,於民國99年5月13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另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評定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87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評定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89年1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復以90年度毒聲字第4411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2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起訴部分則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5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㈡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如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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