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九號
聲請人全發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獻瑞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正峰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柒拾陸萬伍仟元│IC四四九三一九││││ 司鍾明甫 │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