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即正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正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正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正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惟因尚有資產未處分,債權未收取完畢,營利事業所得稅亦未核定完結,無法自就任之日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起,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五十八號卷核閱無誤,本件聲請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就任正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其清算期間至同年十一月四日屆滿六個月,故本件應准自同年十一月五日起,續予展期六個月結算至九十四年五月四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鍾淑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日
法院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