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2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楨森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