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甲○○乙○○丙○○丁○○戊○○被告庚○○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簡上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林俊廷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