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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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68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1
一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