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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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 徐伯利 被告新竹市政府代表人 許明財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6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楊嘉惠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