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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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0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府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玄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