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 鄭程騰 上列聲請人鄭程騰因與相對人 吳宥駿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鄭程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請聲請人提出:㈠系爭彰化縣彰化市○○○段○○○段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及彰化縣彰化市○○○段○○○段0000○號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各乙份(最近3個月內)到院。
㈡相對人吳宥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關係人廖
壹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