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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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867號抗告人 劉家梅 相對人司法院法定代理人 賴浩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如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7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抗告人逾期迄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0頁),依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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