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 廖永興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街○○○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楊嘉惠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