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 徐伯利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訴之聲明與法律規定尚有未合,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應於起訴狀陳明應為之聲明、明確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並提出補正後之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另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一份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