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加蓋違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 呂學強 被告 林菊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加蓋違建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查報苗栗縣○○鄉○○村○○街○號建物頂樓之系爭違建占用屋頂之面積,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未查報系爭違建占用屋頂之面積,致本院無從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院參酌原告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認以建物頂樓面積77.11平方公尺做為系爭違建占用屋頂之最大面積,並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243元(計算式:系爭違建占用面積77.11平方公尺×坐落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6,500元÷建物樓層數5層=100,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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