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6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岳勳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岳勳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叁年捌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岳勳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8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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