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違法信用卡業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32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澳盛銀行、澳盛(台灣)銀行間請求停止違法信用卡業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姜悌文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