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94號
原   告  林雨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菘亨 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被告魏菘亨、 魏清偉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兩造於民國105年1月28日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二調解室所
  簽立之調解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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