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品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各宏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