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224號
原 告 廖昌二
訴訟代理人 張復禮
被 告 張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4準用同法第436條規定,於小額
訴訟序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員林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原告主張
之車禍事故發生地為南投市,均非屬本院管轄地,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第28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素珍